定制红木家具13年没结尾款买家打官司要求退定金
发布时间:2025-04-03 06:40:12

  南通海门法院审结一起定作红木家具的合同横跨13年未履行的案件,判决该定作合同继续履行,支付剩余价款并配合完成交付。

  2.2011年,陆某向张某订购红木家具一组,双方经现场测量尺寸后协商确定购买家具规格及明细,张某出具了手写订货单,并约定定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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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红木家具完成后,张某派人将家具送至陆某家中安装完成,双方经沟通,由张某将案涉红木家具自行运回保留至今。

  4.由于双方并未就解除合同达成合意,且定作人已完成工作,定作人亦不能行使任意解除权,海门法院依法判决该定作合同继续履行。

  4月2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海门法院审结一起定作红木家具的合同横跨13年未履行的案件。经审理后,判决该定作合同继续履行,支付剩余价款并配合完成交付。

  2011年年初,陆某向张某订购红木家具一组,后双方经现场测量尺寸后协商确定购买家具规格及明细,张某出具了手写订货单,并约定定金15万元。陆某预付15万元后张某出具收条。红木家具完成后,张某派人将家具送至陆某家中安装完成。随后双方经沟通,由张某将案涉红木家具自行运回保留至今。后双方对于解除合同进行过口头协商,但未协商一致。2023年1月11日,陆某联系张某要求退还15万元被拒,陆某遂起诉到海门法院。

  本诉中原告陆某主张该案性质为买卖合同,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货款15万元。审理中被告张某提出反诉,认为该合同为定作合同,此前支付即为定金,请求继续履行合同。

  审理中,承办法官到张某的家具展厅实地勘验,展厅内的酸枝大床、酸枝大橱、香红木大床、香红木大橱保存完好,无肉眼可见的质量瑕疵,家具款式与一般出售成品存在差异。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点,其一,本案的合同性质。法院分析后认定为定作合同,该案红木家具系按照本诉原告陆某要求的特定尺寸、特定款式专门制作的工作成果,系特定物,并非市场上正常流通的一般红木家具。其二,该案合同是否具备解除条件。双方并未就解除合同达成合意,无合意解除情况。承揽人已完成工作,定作人亦不能行使任意解除权。原、被告双方陈述及举证情况均未证明案涉红木家具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从法院实地勘察结果来看,案涉红木家具保存完好,未见明显瑕疵,原告亦未明确红木家具现状存在何种影响正常使用的质量问题,达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经过修复仍然不能正常使用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根本违约程度。定作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次,红木家具自2011年拉回承揽人处至今已逾多年,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该权利已消灭。最后,张某虽多年以来未积极催要定作款项,但并不能视为其怠于继续履行合同、主张权利。第一,陆某未支付定作款,张某对红木家具享有留置权;第二,博亚体育下载案涉红木家具对安装、保存条件有一定要求,无定作人配合的情况下,承揽人无法单方面完成交付;第三,在守约方张某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下,案涉合同又不存在继续履行对违约方明显不公的情况。博亚体育下载基于诚信、公平的基本原则,该案定作合同无解除必要性,双方均应继续履行。

  据此,海门法院依法判决该定作合同继续履行,本诉原告陆某支付剩余定作款,并配合被告张某完成交付安装。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关于合同解除的情形,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但若双方并未就解除合同达成合意,无合意解除情况,就要看是否存在法定解除的情形。如若承揽人已完成工作,定作人亦不能行使任意解除权。

  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法定解除权的行使适用除斥期间,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关于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定作合同中,定作人未履行支付定作款的义务,承揽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定作物,行使留置权,以留置方式维护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此外,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

  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中主张对方违约的,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如不能提出相应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于公平、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自始明确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案涉合同又不存在继续履行对违约方明显不公的情况。合同无解除必要性,双方均应继续履行。